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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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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101年12月1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台灣義肢裝具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為Prosthetics and Orthotics Society of Taiwan。 第 二 條:本會以推展義肢裝具學術研究,提昇義肢裝具專業技術,促進國際學術資訊交流,參與社會建 設造福病人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設於中華民國中央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義肢裝具之研究與開發以及製造技術之改進。 二、有關義肢裝具各項資訊之收集、評鑑與介紹。 三、舉辦義肢裝具有關之學術研討會。 四、舉辦義肢裝具專職人員在職教育研習會,以提昇有關義肢裝具技術人員之素質及其專業。 五、協助政府訂定有關義肢裝具製造品質之管理規範。 六、協助政府辦理義肢裝具從業人員之資格認證與考試。 七、宣導義肢支架等復健輔助器具醫療上之專業性及必要性,以促進社會對正確使用適當輔助器具之觀 念。 八、增進國際間有關義肢裝具組織機構之聯繫。 九、蒐集與編譯義肢裝具相關之文獻資料並發行刊物。 十、增進及保障本會會員之權益,並加強會員間之聯繫。 十一、其它有關遵行本會宗旨之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 五 條:凡中華民國國民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具行為能力者,得申請加入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從事義肢裝具研究、訓練及製作工作。並符合下列兩項資格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由會員二人以上推荐介紹,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者,得為個人會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實際從事義肢裝具工作兩年以上,並參加國內外義肢裝具訓練課程達八十小時以上,且領有證書者。 (2)曾接受國內外義肢裝具製作訓練機構總時間達三個月以上之訓練,且領有證書者。 二、準 會 員:認同本學會宗旨,填具申請書,由會員二人以上推荐介紹,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者,得為準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傷殘復健醫療及義肢裝具製作機構或其他學術團體,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推荐,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者,得為產業會員,並得派代表一人參加本學會各種活動,得成立產業委員會,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名譽會員:凡對推動義肢裝具學術研究、設計開發或製作技術上有重大貢獻或特殊成就之國內外人士,由理事二人以上推荐,經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通過者,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享有的權利如下: 一、參加本會舉辦之年會及發言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提案權、表決權及罷免權。(不含準會員、名譽會員) 三、依照本會章程所定之其他各項活動之權利。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五、未繳清會費達兩年者,不得享有以上第一至第三款之權力。 第 七 條:本會會員應履行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委派之職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名譽會員不需履行本條第二、三款。 五、維護並促進本會榮譽。 第 八 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違反章程或行為損及本會名譽和利益者。 二、受刑事處分刑期未滿者。 三、欠繳會費達二年以上者,暫停會籍,經正式書函催繳,無正當理由,仍不履行會員義務者。 四、以書面提出自動放棄其資格者。 五、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者。 六、死亡。 因欠繳會費暫停會籍者,得填具復籍申請書,經理事會同意,得補繳歷年應繳會費後,重 新恢復會籍。
第四章 組 織 第 九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及監事會代行本會一切事務。 第 十 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十五人組織之,另置候補理事二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由理事選舉其中一人為理事長,召開理事會以及綜理會務和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五人組織之,另置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 足原任期為限;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負責召集監事會議。 第十二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秉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日常會務,並視會務需要得聘任會務工作人員,以上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案。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五、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處分。 七、其他依法令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並執行其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入會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六、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第十六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查理事會之工作執行及會務之推展。 二、 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三、 審核年度預決算。 四、 稽核本會財務或財產。 五、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會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即予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不得已事故,經理、監事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三、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常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決令其退職者。 五、 連續無故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十八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通過聘請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惟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其資格及任務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 十九 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同時舉行學術研討會,必要時得經報准,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必要時經理事會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 二十 條:本會會員大會之開會,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修改章程及財產處分,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若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之建議,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第二十二條: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第二十三條:本會監事會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於申請入會時繳交。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準 會 員:新台幣伍佰元整。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會員常年會費:於每年年會時繳交或申請准予入會時繳交。 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 準 會 員:新台幣壹仟元整。 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整。 三、自由捐助。 四、政府補助費。 五、其他收入。 六、利息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七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於每年會員大會召開前二個月,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二十九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 三 十 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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